民眾參與環保的重要性怎樣強調也不為過,誰都知道。當發生環境污染,經濟效益主要被少數人或利益集團獲取,而由此帶來的治理污染經濟成本、社會成本和健康成本,最終則由民眾買單和承受。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。現在的問題是,民眾通過何種渠道參與環保最有效?
  向有關部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,這當然是一種有效參與環保的渠道,然而,我認為更為重要的是,民眾可以暢通地進行環境公益訴訟,通過法律渠道參與環境保護,維護自身利益。環境公益訴訟是民眾參與環保最直接、也是最有效的途徑,可是,這一點在新環保法中並未涉及。
  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,對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,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:(一)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;(二)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。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。
  可見,只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才能發起環境公益訴訟,單個民眾並沒有發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。不僅如此,能夠發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,也不是任何社會組織都可以的,而是必須符合條文中的兩條規定。這一規定,不僅將民眾個體排除在環境公益訴訟之外,也將許多民間社會組織排除在外,使環境公益訴訟單一化,而非多元化,這是不是一種變相的環境公益訴訟壟斷?
  立法者或許沒有此意,但環境公益訴訟無論如何不能被壟斷,否則,環境污染最直接、受害最深的廣大民眾,就少了一條參與環保的最直接、最有效的法律渠道,民眾自身利益也就難以得到切實維護。這不但無益於環境保護,更為嚴重的是,將會帶來強烈的民意反彈,這會帶來什麼後果不言而喻。
  毫無疑問,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越多元,越有利於環境保護,有利於維護民眾利益,有利於民眾監督權落地。可見,環境公益訴訟應該最大程度地多元化,特別是鼓勵、支持公民個體和民間環保公益組織,能夠便捷、通暢地進行環境公益訴訟。如果人為限制他們的環境公益訴訟,將會極大削弱民眾參與環保的有效性。 □孫維國  (原標題:[批評/回應]法律渠道不暢,民意如何施壓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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